妻子车停校门口下去接娃,坐在副驾的丈夫听到巡逻警力喊话挪车被查出醉驾!他不服诉至法院:我这是服从指令
扬子晚报网11月3日讯(记者 郭一鹏) 车停学校门口,原本驾车的妻子下去接孩子,喝了酒的丈夫则坐在副驾休息。这时,巡逻警力发现该车影响交通便通过车载喇叭指令该车驶离,于是丈夫坐进驾驶室挪车,结果最终被查出醉酒驾驶并被吊销驾驶证。对此,他不服诉至法院,称自己没有主动酒驾的想法,且车上只有其一人,此举是服从指令挪车。法院认为,其驾驶行为已超出指令的必要范围,且有条件联系家属或者选择请巡逻警力协助完成车辆挪移,最终驳回其诉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上看到,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8日下午,万某的妻子驾驶湘U牌照轻型多用途货车至某学校路段,临时靠边停车后下车接小孩。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在巡逻中发现该车临时停靠位置影响交通,遂使用车载喇叭指令其驶离,万某便从副驾驶下车进入驾驶室,驾驶该车向前行驶约30米后掉头,继续行驶约30米后仍停在靠路中线位置。因该停放位置仍影响交通,经巡逻人员再次通过车载喇叭指令其驶离,万某继续驾驶该车辆往前行驶,行驶约50米后被巡逻人员拦截检查。 巡逻人员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通知正式民警到场进行处置,两名正式民警及一名辅警在场对万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万某被带至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再次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2025年12月20日,万某血样检测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98.9mg/ml,为醉酒驾驶。2026年2月5日,交警部门认定万某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万某不服,于2026年3月3日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万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万某称,自己称系听从执法人员移车指令进行的临时移车,不存在自主酒后开车的故意。万某称,在得知执法人员要求其所属车辆需移走的明确要求配合信息后,他认为在当时仅有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这种命令式信号是向其发出的,有义务必须执行,因此才进行挪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地点位于学校路段,该路段仅设两条车道,允许车辆在放学时段临时停车。因接近放学时间段,车辆、人员通行频繁,事发时一侧车道靠边已停满车辆。 万某主张其驾驶机动车系服从公安交管部门巡逻警力的指令。法院认为,指令内容不包含醉酒驾驶的合法性。巡逻警力通过车载喇叭指令系要求“驶离”影响交通的区域,目的在于消除交通妨碍。万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明知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且有条件联系家属或者选择请巡逻警力协助完成车辆挪移,而非必须自行醉酒驾驶。 即使将“驶离”理解为需移动车辆,万某行驶约30米后掉头又继续行驶约30米后停靠在较首次更居路中线的位置,并非驶离或靠边停妥,再次阻碍交通,经第二次指令后万某 再次行驶约50米直至被拦截,三次驾驶行为累计驾驶距离约100米,耗时长约10分钟,其在道路中反复行驶、掉头、停靠路中的行为,显然已超出指令要求的“驶离或在合理区域停妥以消除交通妨碍”的合理限度,反映出万某在酒精影响下对车辆和路况的判断及操作能力已明显下降,驾驶机动车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认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客观行为为评价基础,主观上是否有服从指令的动机仅在处罚幅度内予以考量,不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属性。万某饮酒后,在有条件请人协助挪车的情况下仍自主驾驶机动车,具备违法构成要件。故法院对万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校对 潘政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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